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云南省房屋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实施建设和质量监督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和夜景照明、供热、燃气、园林绿化、河道整治、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城镇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州(市)、县(区)具体监督业务进行指导工作。
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本区域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无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委托本区域的同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 与市政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六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实行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程建设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主要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监督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核发《质量监督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报监资料审查意见表》;审核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取得《质量监督书》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对取得《质量监督书》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总人数不少于2人。《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公布,听取并解答各单位的疑问。
公布后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以下内容进行抽查、抽测:
(一)工程建设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三)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
(四)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和预制构配件;
(五)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可现场反馈意见或者组织召开专项会议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满足验收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和规范、验收结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市政工程项目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并要求参建方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事故处理过程。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监督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报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模式。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能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和工具等;
(三)制定有效实施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应设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配备市政工程(如道桥、给排水、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 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符合上述条件的监督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可聘请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相应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若监督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机构对涉及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方法等见本细则附件《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南》。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抢险救灾等市政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部分 对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监督抽查的内容及方法
第四部分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内容及方法
第五部分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
第七部分 市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八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第九部分 主要监督用表
第一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拟写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抽查的方式和要求。主要内容应包含:
(一) 本工程监督人员的委派;
(二) 对本工程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三)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检查方法;
(四) 本工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抽查内容;
(五) 本工程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和预制构配件的质量状况的抽查内容;
(六)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二部分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法
质量监督机构应分阶段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工程开工前抽查内容主要涉及:工程施工需办理的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工程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完成情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对工程选择的检测单位进行报批和审查的情况;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的情况等。
工程施工过程中抽查内容主要涉及:建设方有无明示或暗示其他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要求施工方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勘查设计单位的技术服务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的签署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并及时签字确认;监理单位的机构设置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是否完备。现场施工人员班组、进场材料、机械设备审核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验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等是否齐全、规范,监理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复查是否闭合;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针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并有效实施,对合法分包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否完善,取样记录是否齐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是否填写规范、完整;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是否正确,检测报告是否规范和准确等。
检查的方法可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部分 对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监督抽查的内容及方法
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应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21号)为主要依据,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试验资料及竣工图等。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资料进行抽查,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所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的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抽查还应注意文件资料形成的及时性,严格禁止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后补情况的发生。
第四部分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内容及方法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可采取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进行主要指标的抽测。质量监督机构的抽测记录及结果应记入《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对于原材料、预制构配件的实体质量可通过抽查外观质量、现场量测或查看试验检测报告等方式进行。
对于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随机取样,进行第三方复试。抽检的结果应记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部分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方式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 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监督人员提出后,相关责任单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并在监督人员在场时确认整改已符合要求的可进行质量问题口头通知,监督人员作监督记录;
(二) 对发现的一般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由监督人员现场签发《质量问题现场处理卡》,同时发出《质量问题现场处理报告》,告知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报监督机构复查备案;
(三) 对于责任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问题,或已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问题,取证确认后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附检查记录或照片资料),同时发出《质量问题整改报告》,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报监督机构复查备案;
(四) 责任单位对已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拒不整改,或发现有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问题以及工程实体已涉及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停工令》,待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回复书面整改报告,经监督负责人组织复查,确认已整改达标的,告知监督单位负责人及时签发《复工令》,责任单位即可按要求恢复工作;
(五) 对于履教不改,多次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六)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单位无权处罚的,监督人员须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查处的建议。
第六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部分 市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等方式定期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规模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
市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 通过抽查发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录在案,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
(二) 建立诚信体系。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
(三)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促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终身质量责任的追究。
第八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u 质量监督申报表(附提交的相关资料);
u 报监资料审查意见表;
u 质量监督书;
u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u 质量行为检查记录;
u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抽查记录;
u 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及回复;
u 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u 质量检查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
u 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u 质量监督报告;
u 其他有关资料等。